第一条 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第三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第五条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第六条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七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第八条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第九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第十条 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一)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二)被依法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第十一条 本公司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前款所述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三)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在上海、深圳市场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第十六条 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
第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二)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第二十条 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二)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三)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四)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第二十二条 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转融资、转融券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转融通业务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融资、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本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券费率。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融资申报指令,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转融资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资成交结果:(一)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不超过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按证券公司申报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二)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大于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根据不同期限档次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有剩余金额的,按期限从长到短的次序分配剩余金额。各期限档次资金分配完成后,同一期限档次下,根据各证券公司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借入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金额,最小成交单位为10万元。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
第二十九条 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第三十条 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股(份)。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券成交结果:(一)非约定申报,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100股(份);(二)约定申报,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成交,生成转融券成交数据。第三十三条 转融通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00的,本公司当日不提供该证券的转融券服务。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转融通交易展期的,至少应当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82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第三十五条 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与证券公司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证券数量。第三十七条 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第三十八条 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
第三十九条 转融通业务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和证券划付结果、权益分派数据及转融通业务平台的转融资、转融券成交数据等进行转融通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计算转融资和转融券归还日、费用和违约金及转融券的权益补偿资金和证券,生成转融资、转融券清算数据。第四十条 本公司按照实际出借资金、出借日或者展期日(即原转融通交易归还日)转融资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资费用。转融资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融资费用=该笔交易出借资金金额×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资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转融资交易了结时,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转融资本金,再偿还转融资费用的顺序认定。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收市后市值、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券费用。转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出借日或者展期日收盘价×该笔交易出借证券数量或者展期证券数量×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第四十二条 转融通费用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于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算费用。转融通归还日顺延的,顺延期间转融通费用照常计算,但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三条 转融资或者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将转融通业务平台日终清算生成的转融资和转融券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转融资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编号、转融资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转融券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编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证券数量、转融券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其中,转融券金额为出借证券按照成交当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下一交易日应当了结的每笔转融资数据、转融券数据,作为下一交易日应当归还资金或者证券,以及应支付费用、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证券和违约金的交收通知。证券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按交收通知逐笔向结算公司提交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划付指令,归还或者支付相应的资金和证券,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五条 转融资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资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资金划付证券公司。转融资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本金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资金划付本公司。证券公司归还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原则上应当与其借入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相同,确有需要变更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第四十六条 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券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证券划付证券公司。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证券的证券划付指令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和费用划付本公司。第四十七条 转融券涉及权益补偿的,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生成相应权益补偿数据,并发送相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权益补偿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日、权益补偿证券和资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转融资或者转融券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展期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原转融资、转融券费用。展期转融资或者转融券的费率执行展期日的费率,展期转融券金额为按展期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第四十九条 转融资或者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未向本公司按期足额划付所借资金、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证券以及相关费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资金或者证券,并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向本公司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的下一交易日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暂停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转融通负债。第五十条 证券或者资金划出方实际划付数额多于应划付数额的,对多划付的部分,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或者资金退还划出方。第五十一条 证券划出方实际划付证券品种与应划付证券不一致的,对错划的证券,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退还划出方。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本公司仅对保证金资金部分支付利息。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与结算公司签订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代为管理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存管、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及证券公司保证金明细账户的数据维护及日终盯市等事项。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本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保证金比例的档次。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资金+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数量×当前市价×折算率)/{转融资金额+Σ[(出借证券数量+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100%。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结算公司提交指令,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也可以通过本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指令,均需通过本公司审核。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或者通过本公司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当符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余额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本公司将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本公司处分违约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仍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的,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有偿使用其他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资金或者证券的交收。本公司依法追缴违约证券公司所欠资金和证券,并归还借用的保证金。第六十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
第六十一条 证券出借期间发生证券权益分派的,由证券公司对本公司进行权益补偿。需补偿的权益类型包括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转增股、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配股等。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尚未归还本公司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的,本公司于当日日终生成权益补偿数据。权益类型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转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第六十三条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出借证券应得的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第六十四条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送股、转增股的,出借证券应得的送股、转增股份由证券公司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第六十五条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第六十六条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第六十七条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的,由证券公司以现金形式在权益补偿日补偿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出借证券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第六十八条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公司无需就所借入证券的表决权对本公司补偿。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建立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本公司网站、转融通业务平台等途径对外披露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第七十条 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转融通业务前一交易日以下相关信息:(三)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各期限档次的成交数量;(四)截至前一交易日每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的转融券余量;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发布以下转融通业务相关信息:第七十二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事件,本公司及时向市场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防火墙制度,明确转融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对转融通业务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暂停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该比例升至120%以上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转融通业务,并向市场公布。第七十五条 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本公司暂停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该比例降至8%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该证券的转融券业务,并向市场公布。第七十六条 本公司接受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该比例降至12%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并向市场公布。第七十七条 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达到本公司净资本的50%时,本公司暂停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该比例降至40%以下时,本公司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第七十八条 转融通业务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四)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 “以下”含本数。第八十一条本规则已经证监会批准,自2012年8月27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第三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第四条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第七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应当先了结其全部的转融通债权、债务,并将其保证金全部划出。第九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相关账户予以注销:本公司注销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先了结其全部的转融通债权、债务,并将其保证金全部划出。证券公司未及时划出的,本公司可以通过结算公司将剩余保证金划回证券公司报备的自营证券账户及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第十条 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和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在处分证券公司保证金,实现因向其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实际产生的利息计入相应证券公司的保证金。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进行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等。
第十四条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5%,其他上市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60%,被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和连续停牌达三十个交易日以上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5%;第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证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情况及风险管理的需要等对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及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结算公司发送申报指令,结算公司将申报指令转发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办理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的划转。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交存的证券应当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且交存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的比例应当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保证金比例超过100%时,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证金。申请提取担保资金的,还需满足本公司关于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提取不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或折算率为0%的证券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满足其保证金比例档次的要求。第二十条 本公司将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分别存放在本公司在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任一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提取资金。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替换保证金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二)换入的证券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且换入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的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三)换出担保资金后,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进行保证金交易的,应当于交易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申报指令,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指令提交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报买入证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买入的证券在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二)保证金比例和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符合本公司的规定;(三)申报成交后,本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该证券余额占其总市值比例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对于资金的划入、划出及证券的划出,本公司在日间计算证券公司保证金余额时予以增加或者扣除;对于证券的划入,日终计入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余额。证券公司进行保证金交易的,本公司在日间按成交回报实时计算其保证金比例及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在日间按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当前市价以及本公司确定的折算率计算证券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值,在日终按照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当日收盘价以及折算率进行计算。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当日无交易的,当前市价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达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当前市价按照结算公司提供的该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本公司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在途权益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值计算。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日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应当根据本公司发送的追缴通知在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的,本公司有权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并每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0.05%的违约金。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转融通负债,超过两个交易日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转融通负债。第二十八条 因证券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转融通负债而导致本公司在办理转融通交收时证券、资金不足,在处分该违约证券公司保证金后仍无法清偿其到期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有偿使用其他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资金、证券的交收。有偿使用保证金的费用由本公司与被有偿使用保证金的证券公司约定,并由违约证券公司承担。本公司依法追缴违约证券公司所欠资金和证券,并归还借用的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用于转融通业务。第三十条 本公司根据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保证金的,有偿使用部分仍纳入该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和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的计算。
第三十一条 担保证券涉及表决权行使的,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代为征集证券公司的意愿,并由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的意愿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派发利息、送股、转增股或者派发权证的,由结算公司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担保证券发行人配售股份、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所记载的认购权通过本公司提交申报,并办理认购手续。第三十三条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证券公司应当申请将该证券划回。证券公司未及时办理的,本公司可以主动通过结算公司将该证券划回证券公司报备的自营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未及时划回导致终止上市后本公司担保证券账户内仍存在相关担保证券的,证券公司需凭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主张权利。第三十四条 有偿使用担保证券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者利息、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本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向被有偿使用担保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已经证监会批准,自2012年8月27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报送与统计,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测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证监会的授权,依法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和风险监测监控职责,建立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汇集、统计、比对融资融券业务数据,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第三条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及时报告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落实本公司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四条 本公司制定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接口规范和有关要求,向本公司报送证券公司及其融资融券客户的基本资料、融资融券相关账户的持仓、交易及合约等数据。本公司为履行融资融券业务统计监控职责,可要求证券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和相关信息。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本公司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或者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按照应急处理要求补充报送或者进行更正。第六条 证券公司连续多次出现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者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的,本公司可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视情况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证券公司出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的,本公司除可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将及时提请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第七条 本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指标,健全统计报表体系,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
第八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监测监控,通过指标预警、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式,重点关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集中度、客户负债和合约违约情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财务状况和相关监管指标合规情况等。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监控重点。第九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每日融资融券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系统性风险,分析单只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程度和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可能带来的业务风险,重点关注标的证券的以下情形:(一)价格短期大幅波动,估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市场风险较高的;(二)标的证券长期停牌、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的;(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融券规模短期内迅速放大的;(四)短期内应偿还的融券数量占该证券流通股本比例较大的;(六)融资融券余额占该证券流通市值或者全部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余额比例较高的;第十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担保证券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全市场和单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状况,分析单只融资融券担保证券的市场风险程度和集中度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重点关注担保证券的以下情形:(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担保证券的市场风险较高的;(二)担保证券长期停牌、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或出现其它突发情况的;(三)单一及全体证券公司单只担保证券集中度较高的;(四)单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单只担保证券集中度较高的;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与违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诚信情况,监测证券公司的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状况,重点关注以下情形:(三)融资融券客户违约次数较多或者违约规模较大的;
第十二条 本公司依据证券公司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及财务状况统计数据,定期监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适当性,重点关注以下情形:(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与其净资本比例较高的;(二)证券公司单一客户或者单只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其净资本比例较高的;(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或者恶化幅度较大的;第十三条 本公司监测到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存在风险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口头提醒或者书面提示;监测到标的证券风险较高或者异常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一)提示证券公司暂停将该证券作为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二)提示证券公司将该证券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第十四条 本公司监测到融资融券担保证券存在风险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口头提醒或者书面提示;监测到担保证券风险较高或者异常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二)提示证券公司暂停接受该证券为融资融券担保证券;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出现技术系统故障、法律诉讼、客户群体事件等可能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报告,并说明事项的起因、可能引起的后果和应对措施等。第十六条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证券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本公司发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证监会。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在较高风险或者出现异常情况较为严重的,本公司可以就相关事项对证券公司进行问讯,视情况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以及约谈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等措施,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负责维护统计监测系统,制定融资融券统计数据和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查询等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第十九条 本公司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隔离机制,登录和使用统计监测系统实行严格的权限控制,对操作统计监测系统的所有行为进行强制留痕。第二十条 本公司建立数据和信息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获得的融资融券敏感数据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融资融券统计数据进行客观整理、比对和保存,不得篡改、毁损或者非法使用,不得对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履行信息发布义务,定期向市场发布以下融资融券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向证券公司发布以下相关数据和信息:(一)全体证券公司接受的融资融券担保证券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30%以上的担保证券名单;(二)融资和融券交易规模占标的证券总交易规模的比例;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已经证监会批准,自2012年8月27日起实施。
(本文图片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赵莹女士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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